生前预嘱(伤病末期签署的指示文件)

生前预嘱伤病末期签署的指示文件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2011年6月,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出现,推广尊严死亡。2013年7月30日,有媒体报道了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尊严死”的概念,此消息引发高度关注。

中文名

生前预嘱

英文名

Living will

首次出现时间

2011年6月

普及时间

2013年7月30日

相关

尊严死

反思救治原则

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后。

“生前预嘱”的倡导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对医疗救治原则的反思。

几乎同时,世界卫生组织也在当年提出3条“缓和医疗原则”: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的办法。“这表明,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又给病重和临终者带来最大限度舒适的救治原则,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潮流。”

而在当前的中国,广东中山大学哲学系翟振明教授说,人们忌讳谈“死”,提倡尊严死必然会冲击“百善孝为先”的传统观念。我们讲“孝”,就是要对父母好,而对父母好的重要标志,就是顺着父母的意志做事。那么,为什么我们的传统做法好像与“尊严死”概念不相容呢?

这至少有两种可能:其一,人们对“对父母好”的理解过于简单化,认定延长寿命就是对他们“好”;其二,传统制度性虚伪,把健康人基于自己的考虑解释成为临终者着想。

延长亲人“活受罪”的寿命是一种“伪孝”,而死者的“尊严”很有可能被歪曲成旁人眼中的“体面”或是亲属的“面子”。在中国,“生前预嘱”还是一个比较前沿的小众话题。

专家观点

2013年7月30日,有媒体报道了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尊严死”的概念,此消息引发高度关注。针对公众关心的何种情况下可执行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生是否应当遵守患者的生前预嘱、面对临终者的生前预嘱和极力要求救治的家属,医生该如何做出选择等问题,医学、法律和伦理学专家进行深度剖析。

法学专家

陈志华: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

他认为:医生不应因执行预嘱败诉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生前预嘱是合法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反推: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明确的“意见”,即法律上所说的意思表示,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其意愿。此为立法的立法本意,即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尽管这种对意愿的尊重有时可能会引发与伦理、道德、传统习惯等的冲突。

医学专家

顾晋:全国人大代表,美国外科学院院士,中华医学会肿瘤学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结直肠肿瘤外科主任医师。[2]

他认为:医疗界认可患者“生前预嘱”

放弃治疗的不多,不管是家属还是患者本人多是要求积极抢救的。认可生前预嘱,如果患者确实是临终状态,家属提出放弃治疗的话,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当然如果患者本人在清醒时提出,我们也会尊重。当病情危重治疗无望时,有的人选择使用呼吸机等人工生命支持技术延缓死亡;有的人选择接近自然死亡的方式,追求临终尊严,人们完全可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但前提是填写“生前预嘱”。

伦理专家

睢素利:北京协和医学院社科系副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她认为:“尊严死”说法不是很合适

只能说这是一种尊重本人意愿、尊重自然死亡的方式,但他个人觉得不能用“人道”这个词。有的国家已经立法通过安乐死,安乐死是没有痛苦的死亡,执行条件是苛刻的,患者在死亡时没有任何痛苦。而撤掉呼吸机到死亡的短暂时间,患者无法呼吸,看起来和窒息死亡一样是痛苦的。并且我个人觉得“尊严死”这样的说法也不是很合适。感觉有误解,并且容易造成误导,好像选择立生前预嘱是有尊严的死。那如果不选择的呢?

参考资料

1.生前预嘱的产生和应用现状·中国知网

2.伦理专家称尊严死非人道死亡:撤呼吸机同样痛苦·西陆网

关键词:生前预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