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

上诉人(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

上诉人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确定的。各国民事诉讼法均把当事人作为上诉人,至于其他诉讼主体能否成为上诉人,不同国家规定有所不同。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对称。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

上诉人具有上诉权,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上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法定上诉权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中文名

上诉人

英文名

The appellant

拼音

shangsuren

对称

被上诉人

概念

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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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目的上的对抗性、不服范围的惟一性、审理上的合并性共5个特征。关于附带上诉的本质,有非上诉说与上诉说两种学说。附带上诉制度具有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程序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等多项价值功能。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是: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须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须对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须于法定期间内提起、须不可再为附带上诉、须遵守法定程式。[1]

参考资料

1.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附带上诉合法要件的构建·中国知网

关键词: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