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标示有什么要求,一起来看看吧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标示有什么要求的最佳答案: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