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反垄断的经济法律)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egislation):取缔垄断行径、贸易限制和那些旨在抬高价格或取消竞争的厂商勾结行为的各种法律。
中文名反托拉斯法
antitrust law
反垄断法
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
基本简介
取缔垄断行径、贸易限制和那些旨在抬高价格或取消竞争的厂商勾结行为的各种法律。
托拉斯是一种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比辛迪加更加高级、更加发达。英语trust的音译,原意为托管财产所有权。
托拉斯的垄断组织形式可分为两种:
①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参加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实际上从属于掌管托拉斯股票控制额的总公司,这种总公司是一种持股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额对它们进行金融控制。
②以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这种托拉斯所从属的总公司是一种业务公司,直接经营产销业务。在总公司下按产品类别或工序、工艺设立若干分公司来管理。
托拉斯最早于1882年在美国产生,并迅速得到发展,并在美国的工业部门中占居了支配地位,美国被称为“托拉斯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托拉斯在西欧各国也有了迅速的发展。
中美反托
为加强中美反垄断领域合作,7月27日,中国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与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京共同签署了《中美反托拉斯和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高虎城、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与来访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利波维茨和司法部副部长瓦尼,分别代表各自机构出席了签字仪式。
备忘录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之间建立了长期合作框架,以促进双方更有效地执行竞争法律和政策。根据备忘录,中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将在如下方面加强合作:
一是相互及时通报各自竞争政策及反垄断执法方面的重要动态。
二是通过开展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活动,加强双方的能力建设。
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双方进行反垄断执法经验交流。
四是就反垄断法律和相关配套立法文件的修改提出评论意见。
五是就多边竞争法律和政策交换意见。
六是在提高企业、其他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竞争政策和法律意识方面交流经验。
该备忘录在中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现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机制,丰富了合作内容,创新了合作方式,进一步深化了中美双方反垄断领域的合作。 [1]
参考资料1.中美共同签署反托拉斯和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