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土地赋税制度)

初税亩土地赋税制度

《左传》中记载: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

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

具体方法是:

“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原来的“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土地,其中1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为0.111111……(循环小数,计算方法为12.5/112.5,)。而在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的土地,其中2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也就变成了0.2,(计算方法为22.5/112.5)。

中文名

初税亩

外文名

revenue

时间

公元前594年

字面解释

开始土地征税

具体方法

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背景

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

评价

孔子修《春秋》记载“初税亩”

《谷梁传》对初税亩评价说:

“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

这是对初税亩的一种否定态度,认为初税亩的实施,是违背古法的“非正”行为。

这段文字也说明了初税亩的实际作为。

井田制下,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也就是“二”。

初税亩的实施对鲁国经济实力的及国力的增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之后,鲁国还先后推出过“作丘甲”、“用田赋”等税收政策,各诸侯国争相效仿。

参考资料

1.初税亩的改革发生在什么朝代?主要内容是什么·趣历史

2.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对历史造成了哪些影响?·趣历史

关键词:初税亩